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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保副局长回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法可依

  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柳回应质疑称,委员应多做做功课

  新快报记者 陈红艳 吴璇 尹辉 陈志龙

  广州推行一年半时间的机动车环保标志违法?误解!昨日,省人大代表、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柳对此作出正面回应:环保标志有非常清晰的法律依据,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委员拍砖通告无法律约束力

  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赵鹏飞提出提案——“环保标志不应成为外地机动车进入广州的限行规定”。他在提案中指出,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通告》,对机动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规定牵涉到几大问题。首先,通告只是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具有行政约束力,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政府文件只能要求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群众执行并遵守,而对本行政区外的单位和群众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在执行中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赵鹏飞还指出,环保标志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如果全省各个城市都像广州一样,为了保护当地某方面的利益,而通过政府制定有关规定限制外地车辆进入,那么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岂不成为一纸空文?而此前,早有网友直言“环保标志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一位名为“大力水手”的网友发帖称,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车型申报的时候已经进行了排放标准的认定。现在各地强行要求重新认证并领取环保标志,没有环保标志就不能上路,等于地方行政推翻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并无理剥夺了车主的正常行驶权利,“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

  部门回应环保标志有法可依

  昨日,正在参加人代会的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柳对此作出回应,称广州的机动车环保标志规定完全有法可依。

  杨柳说:“广州就有25万辆高排放机动车。全市20%高排放机动车"贡献"的污染占机动车总污染的80%,所以,政府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淘汰这些高污染机动车。”

  环保标志推行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杨柳指出,2007年1月广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十八条明确表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所以,广州市机动车的环保标志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请委员们在发表评论和履行参政议政职责时,不妨多做做功课,查阅法律文件后再发言。”杨柳说。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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