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为何莫名变了主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一直居住的房屋,莫名其妙成了别人的;自己不差钱,房子却面临被银行拍卖;如今,公证书已被撤销,可自己想要回房子的愿望,却卡了壳。李女士纳闷——
本报记者张文龙
银行追账引发蹊跷事——
房子咋成了别人的
1993年2月19日,汉口的李女士与程先生登记结婚。
去年6月,经江岸区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去年7月的一天,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忽然找到我家里来,要求我们归还欠款,否则就对房子进行拍卖。我当时就很纳闷,我们并不差银行钱,他们凭什么拍卖我们的房子?”如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程先生仍心有余悸。
去年8月,程先生和李女士拿着自家的“房产证”,前往江岸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割房屋产权。“你这证是假的。”对方接过证件查验后说。两人听后一惊,忙问怎么回事。这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的房子已被他人转让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材料已在房管部门备案。“那我们怎么不知道啊?”李女士问。对方又拿出相关证件。两人这才得知,早在2006年8月22日,涂某已经以两人代理人的身份,与彭先生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19万元的价格将两人的房子出售,同时办理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彭先生名下。“涂某是谁,我们并不知道,也不认识他。而他能够将我们的房子卖出,是因为硚口区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李女士介绍。
这边向法院起诉,那边向警方报警——
要回房子愿望卡壳
公证书被撤销了,可两人的房子却已经登记在了彭先生名下。对此,两人咨询律师后认为,公证处未核实有明显伪造痕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就为公证申请人出具公证书,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书,但涂某依据该公证书已实际交易了两人所有的合法私有房产。公证处的重大过错已对两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为此,去年10月15日,两人向硚口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市硚信公证处赔偿两人现居住地同等面积(90.59平方米)住房一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安排在去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当天,我早早就赶到了法院。可不久,办案法官就口头告诉我们说,公证处已经向荣华派出所报案,本案中止审理。”程先生说。
“我们的房子就在二七长江大桥施工地附近,到时要拆迁,可我们现在连房产证都没有。”在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李女士前往本报求助。她还告诉记者,因彭先生当初买房时,曾向某银行贷款16万元。如今,因彭先生没及时还款,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将我们住的房子进行拍卖”。
“原本是我们买的房子,我们也一直住在这里。可如今,房子却成了他人的,想要也要不回来,可怎么办啊?”李女士无奈地说。
警方已就此案进行调查
房产证如何被掉包
结婚证、身份证都是假的,可交易房屋所需的房产证却不可能是假的。这意味着,李女士和程先生名下的房产证肯定被人暗中掉了包。
那么,房产证又是如何流出的呢?对此,李女士和程先生也一头雾水。但李女士回忆,在她和程先生结婚前,程先生曾离过一次婚,她怀疑房产证是被程先生的第一任妻子偷偷取走的。而程先生也称,他和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两人的婚生女一直跟随程先生生活。“女儿因为上学的缘故,经常要拿户口本用。我把户口本和房产证放在一起,可能是女儿悄悄拿了房产证交给了她的妈妈,而换了一份假的房产证放在了家里。”他说。
对于两人的猜测,受理该案的荣华街派出所称,他们确实接到了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的报案,并已受理该案,但截至目前,报案人尚未递交相关报案资料和证据,因此尚无法认定。
而硚口区法院则称,根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审判原则,李女士和程先生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只要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就应中止审理,待刑事侦查结束,认定责任人后再进行民事审理。
公证处:有人涉嫌诈骗
那么,公证处当初是怎么出具这份错误公证书的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市硚信公证处主任钟琥。他告诉记者,公证处去年才进行改制,他也是去年调过来的,因此对此事并不很清楚。但他表示,根据初步调查,当时,是两名男子前来申请公证的,其中一名男子留下了真实的身份证,另一名男子则使用伪造成程先生的身份证。“案发后,使用真实身份证的男子已找不到了,另一名男子更是无法查找。”他说。两人申请公证时使用了假的证件,涉嫌诈骗,因此公证处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进行刑事侦查。
那么,公证员在公证时是否应对申请人的证件进行审查呢?钟琥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证员肯定要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及其提供的证件,但是,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办公条件,公证员并不能辨别出所有证件的真假,比如此案中的身份证,除人物头像更换外,其他信息均是真实的,而人物头像又与申请人一致,“这让公证员如何去防范呢”?他还表示,公证出错的原因,主要是现在一些不法人员太狡猾了,他们知道公证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有人甚至专门研究诈骗公证处。
钟琥还告诉记者,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他们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我们将对每份公证书进行条形码扫描,并购置一些鉴别仪器等。”
那么,对于李女士和程先生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公证处又是如何看待的呢?钟琥称,这要依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如果公证处败诉了,我们就进行赔偿。实际上,全国公证系统建有赔偿基金,我们可以从中申请资金进行赔偿”。
律师:公证处应赔偿损失
该案代理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表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湖北省公证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应严格核实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身份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而武汉市硚信公证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有明显伪造痕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就为公证申请人出具公证书,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其公证行为应认定为错证。虽然武汉市硚信公证处事后已撤销了原公证书,但涂某依据该公证书已实际代理交易转让了李女士和程先生所有的合法私有房产,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的过错行为已造成了两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他认为,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武汉市硚信公证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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