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杨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近日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上指出,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搞好中央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做到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人民日报》2月17日)。
如今,央企腐败问题令人触目惊心。2005年,中央企业效能监察立项17597个,查出违纪金额16.2亿元,挽回经济损失20.5亿元。去年2月份,国家审计署网站公布“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公告称:38名央企领导人员因审计遭处理。央企中出现了一批诸如中石化陈同海、中航油陈久霖的大要案。至于央企高管高薪的问题,更不用提了,央企老总的年收入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出现这样的问题,正如李荣融所说,关键还在于“一把手”体制。
公司法早就建立了以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为形式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长期以来,央企游离于现代企业制度之外,目前大多数央企还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架构,缺乏权力的分立,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保证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把手”权力过大。像中石化集团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董事会,陈同海作为“一把手”的权力大得惊人。有媒体报道称,陈同海个人的独断专行早已名声在外,曾有公司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其实,何止在央企,在任何国有企业,只要权力不分立和不制约,“一把手”权力过大,腐败就无孔不入。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之所以能在职1700多天受贿1700多万元,其原因也在于“高速集团制约机制缺失”。“一把手给下级一个电话,即使是不合理的要求,下级也不敢不听,还敢奢望让下级监督上级?”
因此,如果不对央企的“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分解,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权力分立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并相互制约与监督,那么像陈同海案这样的大案在央企仍然会层出不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透明运作的内部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深圳市早在若干年前,就在政府部门中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权力的分立与制约,并不是无法复制的他国经验,更非洪水猛兽。
面对着央企腐败问题丛生的情形,2004年6月,国资委就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启动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而分解央企“一把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却每年都在大会、小会上讲。我希望,这一次,国资委不要再停留在口头“反腐败”了,要真心拿出点有效措施来,推动央企业分解“一把手”权力,实现“三权分立”,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且,通过在央企业改革的努力,带动其他领域的权力分立与制约制度建设,加快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