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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折放家存款被转六万多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一直没错”的银行,被顺德法院判处全额赔偿储户损失,要是你说没有一点欢欣鼓舞的感觉,那你可能就有点虚伪了。搁在以前,不管多少人在柜员机里提到假币,还是在柜台上出了差错,一个保证金融安全的“暗规则”就会让你自认倒霉自担损失。
再投诉也就一个结果:银行没出差错,肯定是你错了!

  但,就算上帝也有打盹的时候,何况由鱼龙混杂的人类作为成员的金融机构?下面这个案例,也许能让处于弱者地位的储户们,看到合法权益被法律保护的曙光。

  真存折在自己手里,但存折里的钱却被人用“克隆存折”取走。储户与银行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昨天,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通报了一例离奇的“克隆存折”案。在这个案件中,“一直不会出错”的银行,终于被一审判处全额赔偿储户所有损失。

  存折放在家里 存款丢了六万

  这个普通储户初步获胜的案件,还要从4年多前说起。

  2004年8月23日,赵某在某银行佛山市容桂支行开办了活期一本通存折,但未开银行卡和网上银行业务。2007年7月31日,赵某在银行查询时却发现存款数额有异:自当月21日开始,他账户中的61508元存款被连续7天分7次以中间业务后台方式转账取走(银行解释:中间业务后台为类似打簿机、可以使用存折转账的自助设备),其中21、22、23日每天各转账1万元,26日转账1508元,29、30、31日每天各转账1万元。

  赵某觉得,自己从未申请开办银行卡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且没有丢失存折,也没有泄露密码,存折中的6万多元在7天里不翼而飞,事情太蹊跷了。“存折一定是被做贼的盯上了”!赵某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当即立案侦查,不过迄今仍未侦查终结。2008年8月,长年交涉未果的赵某起诉银行,索偿61518元存款及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 银行试图拖延

  法院开庭,庭审中,银行使出了“拖”字诀。他们辩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未侦查终结,也未认定赵某确实存在资金损失;而赵某的诉讼请求与侦查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因为刑案的侦查结果对法院认定事实、区分各方当事人责任有重大影响,因此案件应予中止审理。

  法院却不认同银行说法,首先,赵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他人冒领款项的事实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存款人依据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请求银行支付其存款,与他人冒领的61508元款项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其次,银行不能提供反证证明赵某是虚假报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涉嫌犯罪,存款人与涉嫌犯罪人不是同一主体,是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况且,公安机关日后破案,银行在赔偿给赵某后可以向犯罪分子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于是,庭审继续。

  银行归罪储户 法庭不予采纳

  那么,取走款项的存折是赵某的真存折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克隆存折”呢?

  法院推定,赵某的存折显示有多年的储蓄业务记录,事发后赵某还能以其现在持有的存折在银行提取8万元存款,说明该存折具有正常使用的功能。而且,银行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推定赵某持有的存折是真实的。

  还有重要的一个情况是,赵某提供的存折显示,案发的7笔交易记录在存折上均无法打印,而是留下一段空白;银行确认款项是以存折转走的,赵某持有的真存折却无打印交易记录,法院因此推定,是另一本存折将款项转走的。

  银行却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他们反驳:本案的转账通过自助终端进行,并无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只要账号和密码相符,自助终端机就确认操作转账行为者有权操作并按其指令行事。在正常情况下,只有赵某本人知道存折密码,而现在操作人能通过账号和密码验证,不排除赵某疏于防范将账号相关信息及密码泄露给他人、由他人(制作假存折)冒领存款的情况,故银行在本案中不具备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某则针锋相对:“银行的自助终端机未能识别假存折,以致存款被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被冒领,造成损失,这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对储蓄存折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故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如何通过密码检验,成为了事情的关键。主审法官杨晓明认为,可能是赵某泄露了密码,也可能是他人在赵某使用密码时偷窥得知,或者可能是黑客入侵等。杨晓明表示:“猜测只是猜测,没有真凭实据,法院不能采信。赵某在领取存折后曾有使用该存折存取款或者办理转账等正常使用存折的行为,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赵某泄露了存折密码而导致存款被转账和冒领,故法院对银行认为是赵某泄露密码和账号给他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 银行全额赔偿

  原、被告经过激烈的辩论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容桂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按储蓄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支付款项61508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赵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赵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依据是合法、真实的存款凭证。从自助终端的操作流程分析,首先是放入存折,由设备读取存折内的磁条信息,通过检测后再要求输入密码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银行的设备能识别假存折,就会退出该存折,而不存在第二步输入密码的操作,不管操作人知不知道密码也不能继续下面的操作。银行在办理转账业务的过程中未能识别假冒的存折而将赵某的存款转账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免除其向赵某支付存款的义务。同时,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冒领的61508元是由于储户赵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且该过错与存款被冒领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银行支付赵某61508元的存款损失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佛山中院上诉。(记者 江彬 通讯员 顺法宣)

  法官说法

  “克隆存折”已非单一案例,法院判决应保护弱小群体

  “克隆存折”并非单一案例,记者在百度网中打入“克隆存折”内容搜索,查到约46000篇,某些网站甚至还存在提供假存折、窃取账号和密码以及密码解读器等交易。在防范此类犯罪案件方面,公安机关自当责无旁贷,但储户与银行的义务与权利该如何划分?也令人关注。

  主审法官杨晓明表示:“相对于拥有庞大金融资本的银行,单个储户属于弱势群体。一般的老百姓作为存款人,其存款多为维持生活之用的工资和其他收益,一旦被冒领又得不到赔偿的话,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本身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断改进银行机器设备的识别能力及存折的防伪能力,也是银行提升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的手段和义务。虽然在与犯罪分子的不断较量中,银行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随着其漏洞不断被发现和修补,其服务质量必然得到提升和完善。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促使银行提升服务,长远来说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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