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记者杨维汉)“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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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人民法院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提出了具体意见。“对于为提高结案率而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要重视裁判文书制作校对工作,坚决避免发生写错名称、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搞错责任承担主体等错误。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基层法院可预约立案上门立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立案是法院与公众接触的第一个环节。群众打官司难,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立案难。为此,《意见》用了多个条文对方便群众立案提出了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边远地区应进行巡回办案
“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指出,“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