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子马某某,因不满男友李某与其分手,伙同徐某等四人以“散布李某和自己有男女关系”相要挟,索要分手费为名,多次向李某勒索钱财。2008年5月8日-31日期间,马某某敲诈勒索作案9次,其他四人勒索作案7次。
天桥区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马某某自2007年底以来与李某保持男女关系,后二人分手。2008年5月8日晚,马某某、徐某在李某的住处将李某的皮包偷走。次日,二人伙同其他两人,打电话以“拿钱还包,如果不拿钱就让马某某到你单位去闹”要挟李某,李某被迫同意。随后马某某等四人到某厂附近拿走李某3000元现金,将皮包归还李某。同年5月10日晚,马某某等四人纠集朋友王某,来到李某的暂住处,拿走李某和其女友胡某的两部手机。马某某向李某索要分手费,李某被迫同意并交给几人3000元现金,几人又索要李某2枚戒指后逃离现场,这些物品价值4100元。2008年5月17日至5月31日,马某某以“散布李某和自己有男女关系”相要挟,先后7次向李某索要现金共计5300元。其他几人也以同样手段,向李某索要现金共1500元。
2008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接李某报案后,将马某某等人抓获。天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四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