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 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人的利益。
二审稿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次提请审议的三稿中增加了退费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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