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今天上午做客人民议事厅,解读这部法律。针对广受关注的名人代言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张世诚说,《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企业把钱都赔干净了,还没有赔够,可能不排除代言人也要赔”。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对食品代言增加了相应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张世诚说,这个连带责任是很重的。从国外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对公众人物代言产品,不仅仅是食品广告,都有一些明确的要求,包括要代言这个产品必须亲自试用过,“不能像(我们国家有些代言人)连用过都没有用过,拿来让我做,给我钱我就去做”。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如果名人代言了一个食品,消费者使用后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找生产厂家,可以找销售者,也可以直接找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包括广告的发布者,包括广告的制造者都有相应的责任。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把钱都赔干净了,还没有赔够,可能不排除代言人也要赔。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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