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在沈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应到登记主管机关接受2008年度年检(验照)。
对逾期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可登录沈阳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sygsj.gov.cn)网上申报年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登录辽宁省工商局网站(网址:www.lngs.gov.cn)网上申报年检。
特此公告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