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痛说“信息遭泄”尴尬
■“信息保护”缺失甚至影响外贸 ■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仍不解渴
羊城晚报特派记者 王晓云 鲁钇山 许 琛
“泄露个人信息者可恨,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骚扰的人更可恨,他们不在《刑法》打击范围内,应该如何处罚?”
上周末,《刑法修正案(七)》刚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亮点之一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发人深思的贸易壁垒
“是否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移动通讯公司董事长徐龙深切地说,近年来,在欧盟、北美开拓市场的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理由就是“中国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因此,这项领域的保护缺失,导致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
“对市民个人的影响就无须赘述,手机里每天都有各种办证、假票等广告短信,在医院刚生完孩子,婴儿用品推销者就抢先进了家门……一项调查显示,88.8%的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徐龙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或企业对个人信息收集程序、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个人信息申请公开程序、行业自律机制、损害赔偿等问题。
骚扰电话无法入罪?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谈起亲身体验:几年前我买车时登记了个人信息,并买了保险。现在每年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总会接到几十个推销保险的电话,更有甚者,去年还接到“购车退税”的诈骗电话,骗子对我的车型、车牌、住址都非常清楚。
他说,刚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者和非法获取者进行处罚,但使用者却是直接骚扰百姓的人,不在本罪的涵盖中。
难道对使用者就没办法处罚吗?记者连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徐松林认为,若“直接骚扰者”获得的个人信息是通过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已作了规定。若“直接骚扰者”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则要看他是如何使用这些个人信息。若用来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可分别按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诉。若只是像推销保险者那样打骚扰电话,则只能按无罪处理,被骚扰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予以行政处罚。
单位泄露员工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实中,朋友、同事之间也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若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会不会得不到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提出疑问。当然,《刑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侵权责任法(草案)》正在审议,我提出修改建议要增加一条,规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这样就从民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
朱征夫委员也有担忧: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有些原本就是公开的,如很多单位网站上就公布了本单位职工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算不算“泄露”?有人到这些网站收集职工信息算不算“非法获取”?将很多这样的信息集中起来出售,算不算“犯罪”?
“当务之急是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
中国社科院报告称
公民身份证信息泄露非常严重
本报讯 2009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昨日发布。这份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报告指出,因能够采集到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机构疏于管理,致使客户身份证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
蓝皮书称,《身份证法》没有对掌握身份证信息的主体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在实践中,银行、房地产公司等机构泄露客户信息非常严重。根据很多银行的信用卡规定,客户的相关信息都可能被银行提供给与其有关的合作伙伴。
蓝皮书指出,《身份证法》对查验身份证也有严格的规定。但目前,从小区保安、私企雇主到火车软卧车厢乘务员乃至旅馆工作人员均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查验身份证”,甚至公民看电影首映式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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