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眉山市市长李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筹集的社会化,适应于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责任分担机制逐渐形成,她建议,国家、集体个人要各尽其责。
李静认为,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
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行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农民为工业原始积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农民牺牲的利益也很多,国家应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所以应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责任,使国家真正地对农民的养老问题负起责任来。
她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她认为,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现形式不同。而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仍然是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基础比较雄厚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比较多,农民还可以得到一些收入。但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集体经济的基础本来就很薄弱,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下已趋于崩溃的边缘,有的地区的集体经济已经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的衰落破坏了集体积累机制。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责任具有差异性,对此,应提出不同的补助标准。
她还建议,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帐户,以备养老。她说,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财政不可能将养老保险全部包下来。同时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农民个人应当承担缴费责任,即在有劳动能力期间,从个人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今后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养老进行买单。
(责任编辑:杨笑)
老有所养:由谁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