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官员“家底儿”无硬法腐败才会到处“躲猫猫”
韩德云四谏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文/图本报记者 王斗斗
那一次,让韩德云代表翘首以待的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再次“流产”———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并没有引入申报财产制度,据说是由于申报财产制度“具体操作较为困难”。
生命不息,建议不止!连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在连续三次两会上提出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今年两会他准备第四次提出关于要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建议。
这一次,韩德云是“动真格”的了。6000多字的建议稿中,有3000多字是具体的法律草案。“前三次重在理念,这次我希望可以给立法部门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韩德云对记者笑笑说。
千呼万唤难出来
其实,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该法不仅未见出台,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连踪影也消失。”韩德云说。
中央曾先后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在强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常性监督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上述两份政策性文件在法律地位、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受理机构、违规申报后果等诸多方面极为单薄,导致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因缺失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难以实现初衷。
“近年来,公务员权力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其中绝大部分典型案例都涉及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问题”。韩德云呼吁,只有尽快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才能使公务员和干部队伍不敢、不能逾越法律所设定的界限,真正将防腐肃贪机制落到实处。
立法时机已成熟
韩德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程序的时机完全成熟,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可与公务员法的法律效力等级有效衔接,凸显其作为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的基本制度效能。
从国家当前反腐肃贪工作的主要特点来看,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已不容再次错失。近几年公务员队伍被曝光的贪腐案例,已呈现出贪污受贿金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主体犯罪年龄越来越轻、贪污受贿主体范围分布越来越广的显著趋势。
因此,“越早推出该项制度,越能够避免问题复杂化,越能够避免更多干部走入误区,越能避免国家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受损,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繁荣稳定”。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国公务员管理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法律形式确定财产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类型、申报受理机构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官员亲属都应“晒”
究竟应哪些人员应进行财产申报呢?韩德云认为,应将申报对象限定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同时,上述公务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5年内也适用申报规则。
此外,申报对象在进行财产申报时,还应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范围对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进行如实申报。
在韩德云看来,政府官员可能会为子女们积聚财富,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否则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抵触情绪是障碍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最大的障碍是公务员存在抵触情绪”。韩德云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为鼓励申报,他建议,初期不立即实行申报不实即予处罚,而采取申报后对不实部分依法自行纠正的予以部分责任豁免制度。建议设立三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期,在三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安排期满之前,如申报对象主动纠正并上缴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申报审查机关可豁免申报对象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其相关刑事责任。
从当前解决推出这个制度面临启动难、对象复杂且抵触大、民众接受和认可不易等难点,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采取“一次出台、分级强制申报、分段过渡公开、特定期限豁免”为特征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方式。
对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他则表示,财产申报不应该采取分地区试行,也不应有地区标准,更不宜搞“地方立法推进全国”,只有具备统一性的全国立法,才具有强制性。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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