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
民进中央认为,目前,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权益,而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还处于探索阶段,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民进中央建议尽快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逐步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认为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原则是:
1、统一立法原则。 《条例》应严格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和管理,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要突出目标、任务、最低保障标准方面的统一。在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差别。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条例》应该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在保障基本生活基础上,可随着经济发展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 在制度设计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和兼容性。(1)未来能够纳入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2)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3)以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为基础。
此外,民进中央还在提案中建议:
建立专项基金。 资金的筹集方面,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高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应将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引入市场机制,并依法严格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保证基金支出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就业等方面。
建立管理机构。 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从目前各级劳动保障厅(局)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或处)中增设。可在乡镇一级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人民网记者姚晓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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