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师范类本科学生,毕业后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要交培养补偿费,每人4000元。
福建省教育厅昨日下发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介绍了相关政策。
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应该偿还教育培养费,标准为每人4000元。
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向省教育厅缴纳培养补偿费;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监收。
在民办高校或民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毕业生,如果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服务5年期满,可免于缴纳培养补偿费,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佘峥张小燕)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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