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陷入别人精心设计的骗局,结果自己的银行卡被调包,6万余元被骗子取走。事后,刘女士认为银行没有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存在一定的过错,于是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在市内开了一家个体商铺,经营建材产品。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刘女士的店里突然来了两名男子,他们自称是某公司的采购人员,想要采购60多万元的建材产品。刘女士一看有大生意,热情地招待了两名男子。经过协商后,双方最终谈好价格,两名男子称要6万元的回扣,让刘女士到某银行开一个户头,先存入6万元的担保金,证明她有给付回扣的能力。
当天,刘女士在市内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了一折一卡,并设置了取款密码。随后,刘女士找到了那两名男子,告诉他们钱已经存入了账户内。两名男子以查验银行卡为由,趁刘女士不注意,偷偷将银行卡进行了调换。等刘女士反应过来的时候,账户上的6万余元已经被取走了,刘女士这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事后,刘女士认为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于是,她便将某银行大连分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6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上看,刘女士被骗的6万元是一次性被取走了,而被告没有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明,违反了有关规定,从而导致了刘女士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而被告认为,原告持有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应该妥善保管,不慎被调包应为其管理不善,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而且取款人在取款的时候,明确知道原告的银行卡密码,也就是说原告或将密码告知取款人或不慎向取款人泄露了密码,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还认为,该款是分3次被取走的,每次取款的数额都没有超过5万元,因此被告不需要审验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因此被告没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该笔钱款分3次被取走,因此被告无须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被告在取款人持有银行卡,而且能提供密码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支付给取款人款项,因此对该笔款项的支出没有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昨日了解到,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记者张兴)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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