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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拒收邮件惹纠纷法院判违法

  人民网上海频道3月10日电 (富心振包蹇)为反映有关问题,上海某化工公司向某镇政府寄发一份邮件,因拒收而遭退回,发件单位以拒收信件不符合信件收转相关规定,侵犯其权利为由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管理附带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拒收信件行为违法;赔偿发件单位邮资费人民币10元。


  2008年7月9日,上海某化工公司为反映拆迁事宜向所在地镇政府邮寄特快专递信件一封,在信封上注明:单位名称南汇区某镇人民政府,地址南汇区某某路某某号。次日,邮递员将该份信件送达至某镇政府收发室,收发人员却以该信件未注明具体收件人姓名为由予以拒收并退回。而这家化工公司认为镇政府拒收信件的行为显属违法,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赔偿邮资费人民币1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元。

  针对上海某化工公司的诉求,南汇区某镇政府辩称,镇政府退回信件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并且2008年7月10日退回信件,该公司于12月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退回无收件人姓名的信件,符合邮政法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公司方的起诉。

  法院认为,公司方邮寄的特快专递信件,注明收件单位为某镇政府,即收件人为镇政府,已经具备了邮件需填写收件人的必要要件。而镇政府以邮件无具体人名为由予以拒收,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镇政府认为其拒收信件系抽象行政行为,对方不可提起诉讼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起诉时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现公司主张邮资费10元的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首先,镇政府拒收邮件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具体事项作出的,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权利,依法可以提起诉讼。其次,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再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可见公司提起的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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