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2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第二场网络访谈,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如何加强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与人民网在内的十家网络媒体网友在线交流。这四位全国人大代表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黎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宇坤。
网友绝山依谷:地方立法,如何做到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同时,做到与地方实际相结合?
罗黎明:谢谢这位网友。我们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地方立法对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以及调整区域的重要事务,对促进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本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往往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地方立法之中,确实有时也和上位法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但是,这也并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探索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一,地方立法必须要以上位法为依据,地方立法必须要依照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因为一般地方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位法的实施细则或者叫做更进一步的具体化。具体的规定一定要和上位法相吻合,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地方立法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要具有地方特色。也就是说,地方的法规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有关条款。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性的法规就不能再去做重复性的规定。我们地方的法规必须符合上位法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是一种具体化的法律规定。所以这里就得根据我们这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乃至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水准,以及条件成熟程度来制定。
第三,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到针对性、创新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统一。我们地方性的立法就某一个领域,比如说在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社会领域是在文化还是在卫生,还是在食品,针对某一个方面,在我们地方成为共性的问题,已经经过多年的行政运作,形成一个比较模式化的,也就是比较成熟的做法,把它上升为地方法律,所以它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立法权限,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地立法,把实体程序法律化,同时提高我们的立法质量。再一个,我们地方立法还有一个重要明显的特征,就是操作性。上位法可能有一些相对宏观,但是我们具体实施的时候,要更具体化、更有操作性的规定。实效性表现在它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谢谢这位网友。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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