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界代表委员为“裸体贪官”下猛药
多措并举粉碎外逃美梦
本报记者 徐伟
2008年6月28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被兰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众多落马的贪官中,庞家钰职务不算最高,刑罚不是最重,但却成为去年反腐中的“明星”人物,被社会公众贴上“裸体贪官”的标签。
“裸体贪官”,简而言之,就是那些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的贪官。
“像庞家钰之类的‘裸体贪官’,如何在他们迈出国门之前,就阻断其‘胜利大逃亡’的美梦,我们应该集思广益,拿出对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代表告诉记者。
这其实也是今年参加两会的许多代表委员共同的心声。
“裸体贪官”危害非同小可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一组数据引人注目:2008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
据介绍,一般而言,“裸体贪官”逃亡之路一般分三步走:第一步,先以种种看似合理的借口,把妻子儿女弄出境外;第二步,暗度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第三步,自己先暂留国内掩人耳目,一旦有风吹草动,便溜之大吉。
“‘裸体贪官’的危害非同小可。”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民警陈先岩代表认为,会严重危害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
财产申报划出高压线
“对于‘裸体贪官’,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本应该是一剂猛药,但是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代表说。
我国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填报时,大家互相一串,填的数额大致一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就仅仅成为“画在纸面上”的高压线。
值得欣慰的是,新疆阿勒泰地区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
刑法第七次修正案也为阻止“裸体贪官”滋生提供了法律武器,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这对于震慑贪官包括“裸体贪官”会产生不小的威力。
“不管怎么变化,关键还是要抓落实。”陈先岩代表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要注重可操作性,必须看着好,用起来效果也好。
让群众网上“晒裸官”
“惩治贪官包括‘裸官’,仅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显然不行。”陈旭代表认为,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大家形成合力,一同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告诉记者,当前,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库,但是只限于内部使用,而不对其他部门开放。有时,往往贪官拿到了外籍绿卡,我们还不知道。如果把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检察、银行、房地产等部门之间的横向配合,也许能尽早揪出贪官。
“检察机关查案,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举报。”甄贞委员说,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去监督,也不失一个好办法。
“网上‘晒裸官’也是一个妙招,同样是群众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委员认为,通过网络这个途径,腐败线索的提供不再是传统直线式的,而是点对点式的,很快捷,往往也会发挥难以想象的作用。
加强国际合作追逃
“裸体贪官”一旦外逃,是否意味着有关部门无可奈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去年检察机关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成果。”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委员说。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检察机关积极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协助案件,2008年追捕到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0人。
虽然成效显著,但由于目前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在追逃潜逃贪官的工作方面,我们国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代表指出,自从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后,我国国内法(包括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特别是刑事司法国际合作适用的公约还不是完全衔接,应在我国即将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若干规定,或者对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程序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合作程序等主要问题作一些可操作性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朱征夫委员建议,在现阶段,我国应积极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逃出去的也要竭尽所能追回来。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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