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一些省区的地方立法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依法“放大”消法,制定和实施了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为消费者维权发挥了示范性突破作用。
浙江商品房也要实行三包备案制吓跑霸王条款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版正式出台。
这部地方法规的三大突破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它明确了患者就是消费者;明确了买房人也是消费者,商品房也要实行“三包”;精神赔偿上不封顶、下限不低于5000元。
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率先实施《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之后,浙江省工商局先后把八大类型和17个具体行业的大部分格式条款按规定实行了备案。如供电、房屋买卖、旅游、通信、银行消费贷款、保险。上述合同条款的“霸王条款”都已作出了修改。可以说,在浙江,上述行业已基本不存在“霸王条款”。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示范意义,如今,敦促垄断企业改进服务的各种努力已被社会各方包括那些企业所接受。
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杭州走在全国前列。从2007年3月1日起,《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此举将使杭州机动车维修行业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解决了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作出了规定,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转厂修理。
上海汽车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消费者的隐私权也保护 2002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有缺陷商品的召回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大宗商品如汽车和商品房的销售欺诈行为作出可进行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同时,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也作了详细规定。
此后,福建、山西等省市的消保条例相继修改,商品房是消费品,患者也是消费者等观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