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桂涛 王昊 常璐)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12日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集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对演员表演中的假唱行为给予赔偿。
张新建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规定,消费者认为假唱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给予赔偿,主办单位也可向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有假唱行为的,政府部门要对搞假唱的,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处以5万到10万元的罚款。对给假唱提供条件的,处以5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他说。
张新建表示,文化部一直反对假唱,严禁演职员假唱、欺骗观众,要求演出主办单位不能组织演职员假唱,不能为演职员的假唱提供条件和设备,并且要派人现场监督,防止假唱。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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