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维修点易损件不质保 汽车销售“霸王”横行
日前,记者从省消委获悉,2008年我省发生汽车投诉711件,其中,汽车销售霸王条款占了较大比例。据此,记者请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荣进行了点评。
“霸王条款”1:不退首付款
【案例】:胡先生在某车城看上了一款车,交了15000元首期款并开收据。
●律师点评:该违约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但由于收据上有明确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车城的说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胡先生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霸王条款”2:修改说明书却免责
【案例】:李先生是汽车音响发烧友,在某汽车销售商展厅选车时,从汽车资料上看到车内有8个喇叭;购车后发现后门上的4个喇叭不响。维修工检查后发现,那4只喇叭只有装饰网,没有喇叭。李先生向厂家反映后,厂家引用说明书首页的条款解释:“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做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李先生要求得到与说明相符合的汽车,否则要求退车和赔偿。但厂家和销售商均以“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的条款予以拒绝。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李先生购买的车辆装置与他从汽车资料上看到的说明不一样,有权要求厂家退车或者提供与说明相符的车辆。
“霸王条款”3:规定维修点
【案例】:王先生利用“五一”长假与亲友一起自驾车到广西桂林,途中汽车突然抛锚,王先生致电汽车经销商问在广西有无维修网点,回答没有;又问能否自行找有资质的维修厂修车,回去再商量费用事宜,经销商回答说:没在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不但不能报销费用,而且以后经销商不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车辆保养手册中的规定,王先生确实不能在厂家指定维修点以外的地方维修,但王先生将汽车托运到指定维修点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经销商给付。对不能在指定维修点以外的地方维修这类条款,主要是商家为了防止不能控制的风险,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霸王条款”4:易损件不质保
【案例】:孙先生新买的车在行驶中左前轮胎突然爆裂。维修厂检查其余三个轮胎,胎压正常,孙先生怀疑为左前轮胎质量问题,于是向经销商和厂家索赔,但厂商称:轮胎是易损件,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款。
●律师点评:本案中“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条款,明显是厂商规避自己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消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类格式合同中,制订合同方规避自己责任的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何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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