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14日专电(记者孟唤)辽宁海城市第二中学老师因饮料瓶爆炸受伤索赔问题,争执近两月后,在“315”到来之际得到了解决。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遇见此类事情,一旦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日前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2009年1月14日,海城市腾鳌第二中学的霍军等5名老师在当地天利餐厅就餐时,要了4瓶吉林省四平市一家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露饮料,并要求餐厅服务员在炉上桶内进行加热。当消费者开启第四瓶花生露饮料时,饮料瓶发生爆炸,致使4人轻伤,其中一人右手缝了4针。
事发后,消费者与酒店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各持己见,一直争执不休。之后,消费者来到海城市工商局提出申诉。海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经调查、调解,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书: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利餐厅一次性赔付给消费者医疗费、服装破损费等费用3000元。其中,饮料生产厂家赔付2000元;天利餐厅赔付1000元。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罐装包装商品造成伤害后,要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在治疗的同时积极与厂家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避免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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