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社华盛顿3月14日电(记者任海军)近段时间,虽然美国花生酱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者信心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信誉,但不可否认,美国仍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
据美联社报道,3月1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前纽约卫生专员汉堡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局长。现年53岁的汉堡是美国知名的生物恐怖主义专家。她曾经在克林顿执政期间担任过卫生部副部长。此外,39岁的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卫生专员夏夫斯坦则将担任她的副手。他们两人将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
奥巴马当天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整的食品监管法律、多层次的食品监管机构以及体制外监督力量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美国最重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一法律沿用至今,是此后出台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使食品质量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面。在联邦层面上,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署、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州和地区机构的职责是配合联邦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
在这些监管部门中,药管局的管辖范围最宽,涉及肉类和家禽以外的所有食品。肉类、家禽和相关产品由食品安全及检验局负责;疾控中心监管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和防治;环保署监管饮用水的安全性以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监管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卫生状况。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不过,由于管理权分散,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近年来暴露出资源利用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等诸多弊端,成立独立食品监管机构的呼声渐起。
召回制度意在亡羊补牢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即是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两种情况下启动: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药管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不过,药管局只有在婴儿配方、医疗器械和人用生物制品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时,才享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强制要求召回的权利。
目前,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已提交议案,建议授予药管局更广泛的强制召回权,使其能更积极主动应对全球化时代美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惩罚性赔偿严惩不法商家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则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加害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恶意或根本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不少跨国公司有过教训。例如,2005年美国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判决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