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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因一纸错判转眼变赤贫 法官称永不改判

  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裁量权时,是否可以向当事人书面保证永不改判?发生在江西新余的一起案件似乎可以告诉我们答案:10年前,江西新余人阮金义因一起借款纠纷被新余中院法官定性判决为转让纠纷后,阮金义价值1000多万元房屋被广东商人吴龙彬套走。
直到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查程序,一纸撤销原判的法律文书,让阮金义获得迟来的正义。

  一纸判决

  千万富翁转眼变“赤贫”

  阮金义原本是江西新余市拥有千万家产的老板,10年前卷进一起案件,被法院一纸判决书,身家千万的家产意外蒸发,转而进入他人“荷包”,千万富翁转眼间变成“赤贫”。因此,事情离奇让阮金义至今都觉得很“传奇”?

  位于江西省新余市繁华的市中心地段,紧临火车站有幢大楼叫“新林一号”,而它也是案件里“主角”之一。“当时是没有这幢大楼!”新余火车站附近知情居民告诉记者,这幢楼1998年开始筹划建设,大楼盖到四层时,由于建设资金不够,承建单位因急需建设资金,四处筹款。承建该大楼的就是以阮金义为法人代表的江西新余东亚公司,为了尽快建好大楼,阮金义想尽办法,最终想起来自广东在江西新余投资的商人吴龙彬。

  “当年我是经过工程承建商赵香保的介绍,与广东商人吴龙彬商讨借款150万元用于建设新林一号楼,双方当时协商借款利息45万元。”经过一番周折,记者找到当年当事人之一阮金义。他说,“当时,吴龙彬强调借款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护,提出双方必须签署虚假转让协议,将土地转至其名下作为借款担保的条件。”

  考虑由于东亚公司急于得到借款,阮金义便与吴龙彬当场签订虚假转让协议,“先是把土地以虚拟价格出售给吴龙彬,然后签署反转让协议将土地买回来。两份协议差价45万元为利息,虚拟转让价格只需支付150万元借款,高出150万元的部分双方互开收据均未实际支付。”阮金义说。

  现场见证

  证实是借款而非转让

  记者采访当时现场见证人李青春。李先生对双方属于借款而非转让的事实真相给予确认。另一现场见证人赵香保也证实借款经过。据了解,签署转让协议几个月后,由于建设资金仍不够,阮金义又向吴龙彬借款36万元。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写明:由于建设新林一号楼资金不足借款36万元,借款方阮金义保证将资金全部用于大楼建设,尽快将大楼投入销售使用回笼吴龙彬全部借款。

  1999年11月,就在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刚到,阮金义准备售楼还款时,吴龙彬突然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属于转让关系,土地和房屋应该归其所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吴龙彬胜诉。吴龙彬取得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大楼。由于这纸判决书,阮金义和他所经营的公司“没了”。

  法官担保

  居然书面保证永不改判

  对于判决结果,阮金义认为很不公平。由于多年来一直不间断申诉,阮金义申诉期间还被“以无事实依据,诬告该案承办人等有权钱交易行为”拘留10天。

  就在阮金义不断地申诉时,他意外发现一个惊人事实:法官居然向一审原告当事人吴龙彬书面保证永不改判。阮金义出示一张判决后不久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给吴龙彬的函件。记者发现,该函件要求吴龙彬根据以前商定的结果履行承诺,称吴龙彬是自愿向法院交纳21.5万元,在他向法院缴纳21.5万元的情况下,法院保证已经判决给他的大楼可以放心使用,并保证判决书今后不作变动,与大楼有关债务由法院负责出面解决。书面保证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

  大楼已经被人拿走,拖欠大楼工程款仍然需要偿还,生活又需要资金,多年来阮金义一家几乎处于赤贫生活状态。由于法院承诺与新林一号大楼有关债务与吴龙彬无关,由法院出面解决,因此阮金义所有能执行的家庭财产均被执行。

  面对如此窘况,2008年1月,阮金义无奈之下向上申诉。

  高法督办

  证据非法撤销原审判决

  由于事实较清楚,提供证据充分,案件很快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查程序。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案确实存在问题,发函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并上报交办结果。2008年6月,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非法,决定由该院提审此案。

  2008年9月,该案件由江西高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多年来,吴龙彬一直咬定双方属于转让关系。在主审法官询问下,吴龙彬不得不当庭承认双方属于真借款假转让的事实真相。值得玩味的是,吴龙彬在提审开庭时,出示当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他的函件,向法庭强调他已向原审法院交纳21.5万元,原审法院也保证判决书不再变动。

  记者注意到,该函件与阮金义提供的函件完全一致。江西高法日前下达法律文书,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新余市中法院重审。记者就此事联系采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接受采访。当记者欲采访另一当事人吴龙彬,也因多种因素联系不上。(信息时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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