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韩洁、罗沙) 财政部17日说,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未违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这位负责人说,《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按照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还表示,此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操作方式上与上一轮代地方举债方式不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1998年-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不利于监督。同时,由于举借债务与资金使用主体脱节,责权不清,增加了中央财政负担和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此次之所以仍采取中央代理方式,主要由于我国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渠道等还没有建立,制定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尚需时日,为此,国务院决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
这位负责人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充分利用财政部多年来发行国债积累的丰富经验、成熟的技术以及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良好关系;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按时收到本金和利息,提升地方政府债券信用等级,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和债券市场情况,统筹安排发行节奏,促进债券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