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指救助人对遇险船舶提供援助以抢救船舶、货物和人员的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关于救助义务的规定:“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a)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b)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c)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
因此,我海军护航编队在护航过程中,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在不危及任务兵力护航任务的前提下,应当对受创、受难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的遇险船舶及需要救助的海上遇难者履行救援义务。但是,也应考虑任务兵力距离遇难船舶的远近、遇难船舶所在海区的法律地位、己方的施救能力、实施救助是否危及护航任务、是否可以实施救助等现实因素,并需要在救助的过程中签订救助条款或救助合同,保存好相应证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涉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