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钱春弦)强调监管以及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旅行社条例》的两大特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18日在《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对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目的是加强对旅行社管理,加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加大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力度,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为拉动内需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新的条例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首先,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新需求。
据悉,《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大大降低入境旅游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入世承诺,条例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杜一力说,《条例》还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新转变。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规定了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据介绍,《条例》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树立了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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