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3月19日电(记者朱薇)重庆某重点中学老师张华敏在小区内散步时,一只重达40多公斤的藏獒突然从一九楼住户的阳台上跳下,将她砸倒在地。张华敏至今胸部以下仍没有任何知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藏獒主人赔偿伤者营养费、护理费等近百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达10万元。
2008年8月,九龙坡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事故造成张华敏一级伤残,判决由藏獒主人晏先生夫妇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万多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原告认为赔少了,被告又认为赔多了,双双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后,受害人张华敏坚持一审时提出的请求,要求对方赔偿153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万元。而藏獒主人晏先生夫妇却坚称自己是下岗职工,连现在居住的房屋都是别人无偿赠予,没有经济能力担负巨额赔偿,但法院冻结的晏家夫妇房产价值近600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饲养动物管理不严引发的伤人纠纷,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华敏在正常的通行过程中被高空坠落的动物砸伤,并无任何过错,应由晏某夫妇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因晏某夫妇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张华敏的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和事业遭受严重伤害与沉重打击,将使伤者及其亲属处于长期的精神痛苦中,晏某夫妇应当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中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金额均作了上调,判藏獒主人赔偿张华敏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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