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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有权“批示”市民公开道歉吗?

  吉林省松原市男子龙大海持铁钳等工具,破坏了35米长的绿化带护栏,被管理人员当场抓住扭送警方。松原市市委书记蓝军批示要求龙大海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随后,松原电视台通过《松原新闻》栏目播放了龙大海公开道歉的画面(3月19日《京华时报》)。


  人为破坏绿化带护栏,虽然关涉市民道德和城市美观,但也绝对算不上什么大案要案。

  市民破坏护栏,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一切依法办事便是。至于道歉这一条,法律并无明确要求,基本也不算做处罚方式的一种,完全依凭当事人的个人觉悟和习惯。此外,当地显然也没有做了坏事必须到电视上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的惯例或习俗。而且,向全市人民道歉不是来自法官判决,而是来自市委书记批示,既然如此,那么无论这一批示的初衷是要杀一儆百还是要提高市民道德,对当事人而言,显然都已构成一种额外处罚。

  比如说,你开车闯了红灯,交警扣了分罚了钱,但是某官员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表示很生气,批示要求你在电视上公开道歉,你会不会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会不会觉得这位官员是在胡搞?事实正是这样,犯错的市民并不是这位官员的下级或者亲属,当然没有义务接受这样的“上级命令”或者“家长命令”。

  要求道歉虽然事小,但其背后的人治惯性却很清晰,不必非得等到做出“加罚一千元”之类明显违法批示时才辨识得出。“想要别人怎样别人就得怎样”,这种权力无论有怎样善意的出发点,仍然都是很可怕的。官员应该认识到,自己不是公民的管理者,而是公民的服务者。官员无权超越法律边界对公民做哪怕只有一根稻草重量的加罚,权大于法的表现哪怕只是一声被动的道歉,也足以值得警惕。

  官员做了错事,公民有权要求其公开道歉;但公民做了错事,如果法官不判其道歉,官员是没有权力通过批示的方式要求其公开道歉的。事情就是这么简单,那位质问“老百姓为何不公布个人财产”的领导,应该不会再次大呼不公吧?(斯传)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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