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2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因KTV噪声扰民引起的相邻权损害纠纷案。法院经终审判定,根据协议确认,KTV每月赔付受害居民600元作为“扰民补偿”,除去已支付的资金,还应一次性给付1万余元补偿款。
今年68岁的高大宽是营口市一名退休职工,家住营口市站前区某小区楼房的一层。2000年,该市市民郑亮在高大宽所住的楼房二层开办了一家KTV。由于歌厅噪声超标且选址不当,违反相关规定,双方于2003年1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了整改和补偿的具体内容。
据记者了解,该协议的第四条规定,郑亮须在2003年5月1日前重新将KTV包房南面的14个窗户全部用砖和隔音板封堵,第12包房西墙采取相应隔音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整改后的包房以后不得擅自改建。但郑亮在签订协议后并未按规定整改。另外,协议的第五条规定,郑亮只要在此楼内经营娱乐场所或变更娱乐项目,无论经济效益如何,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给高大宽每月补偿600元,不许拖欠。
然而,郑亮在只付给了高大宽3个月的补偿费后,到2005年1月29日KTV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止,仍欠高大宽补偿款1.38万元。高大宽认为,在这以后,郑亮不仅违反整个协议,而且“变本加厉,深夜故意将高音喇叭放在窗户外面,噪声污染更加严重,使群众无法休息,更无法睡眠”。因此2008年,他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亮按协议规定给付剩余的补偿款1.38万元。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郑亮因其经营歌厅,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与原告签订了具有整改、补偿等内容的协议书,被告理应按照协议书规定给付原告补偿费。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