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宇 北京报道
财政部23日宣布,对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上述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凡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