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5 03:21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第六居民小组杜振辉,6年前违法将该居民组基本农田39.6亩毁青建焦厂,后因焦厂无任何手续被依法关闭。
2008年8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至今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处罚决定仍是一纸空文。
2002年春,杜振辉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和县有关部门审批,私下以村民的责任田(即承包地)置换集体机动地的方式,擅自将该居民小组方产方(地名,一类水浇地)39.6亩据为己有。随之,杜某在强占的基本农田上圈起围墙,硬化地面,建设厂房,办起了炼焦厂。不久,由于该焦厂没有任何批准手续,再加上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然而,当年被强占的土地并没有回到村民手中,更没有复垦复耕。好端端的水浇地继续被非法占有、废弃撂荒,村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多次以不同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2008年6月,稷山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村民实名举报后,迅速立案查处,并于8月5日下发稷国土处字(2008)第13号土地违法案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26.4万元罚款;当事人如在法定期限不积极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令人遗憾的是,今年1月份,举报人再次到县国土资源局催促案件时,该局负责人得到了和对记者同样的答复:此宗违法占地案件正在依法进行,国土局现在无经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了经费再说……至此,这起破坏基本农田长达6年的典型案件,在稷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下,被保护性封存起来。
稷山县太杜村违法占地案件何时能划上句号,39.6亩上好的基本农田,何时能复耕,生产出优质的小麦、玉米?这还需该县国土资源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来点真格的。
本报记者 李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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