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3月24日《法制日报》报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实施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明确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形,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还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依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据记者了解,由高级法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全国法院尚未有先例。
王琳
司法活动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而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必须依赖于人的具体操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也成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然产物,这在成文法国家尤其如此。一方面,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可以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实现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案情对个案予以甄别并加以处理,使每一个案的裁判结果因其事实情节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以达到法律规则无论适用于哪一个案都能得到同样公正的效果,满足人们追求“一案一正义”的要求。
可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是个客观存在,也为司法所必需。但也要看到,法官的职业是裁判,而不是“自由裁判”。若“法官裁判”成了“法官自由裁判”而又不受约束,在这样的“绝对自由”之下,腐败也就难以避免。防止裁判腐败的惟一路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变为一种受限的权力,一种不那么自由的权力,一种既体现了法官心证又能体现出法律正义的权力。
事实上,在2008年11月28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到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年年底,广东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一份名叫《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率先实现科学发展的决定》,在“公正规范的民主法治环境”一节里,同样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强调法制统一的制定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都是现实的存在。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在司法廉洁还不尽如人意时,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民间对于“同案不同判”的诟病以及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也由来已久,且从未停歇。这种朝野共识就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坚实基础。从这些背景看广东高院出台的这个意见,可以说是从善如流,顺应民意。
这些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加强体内监督的制度性举措并不少见,民众最担心的就是“口号高过天,执行低过地”。广东高院这一“意见”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否得到规范的关键。
笔者对“意见”的关键词作了一个简单的统计,这份规范性文件中有两个“可以”,六个“不得”,六个“应当”。其中两个“可以”也都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内容上看,“意见”的确是“限制法官权力”的。但“意见”仅仅是一份内部规程,它本身既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因而其效力并不能依赖法律强制来保证实施。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非“领导与被领导”的法律定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广东高院这一“意见”不可能在“强制执行”上有所突破。或许这就是为什么“意见”中并没有对违反“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何加以处罚这方面的内容。
如何完善罚则,确保“意见”能够准确、有效实施,并实现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制度目标,还有待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