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24日做客新华网,就“两高”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全面解读。任卫华说,坦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意见》就是就是要弥补一直以来法律上的一个缺陷。
主持人 《意见》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也就是说强调坦白在量刑中的作用,会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那么,在并不认定自首的前提下,这种处理是否与现行法律条规相违背?
任卫华 首先,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才制定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的制定会有缺陷或者说有瑕疵。比如说我们国家有关法律就出现这样一个缺陷,就是关于坦白作为量刑的情节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大家同时会注意,坦白从宽是我们这个社会几十年一贯实行的制度。既然是一贯实行的制度,却又不写到法律里面去,应该说它是有缺陷的。坦白应该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量刑条件。
为什么这样讲呢?举个例子,首先说自首,它是分很多种的。最典型的自首是他做了一个案,谁都不知道,他自己承认了,就是自动投案,承认犯罪事实。第二是他做了案,人家知道了,但是还没有去找他,还没有展开调查,他自己来了。还有就是按照现在的规定,这个人做案以后畏罪逃跑,逃跑以后我们到处抓他,这个时候他醒悟了,能够自动回来,我们还当做自首处理。其实自首是分不同层级的,分别对量刑影响也是不同的。
再讲一下坦白。一种情况办案机关掌握某一个人的问题,把他找来谈话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他就如实承认了自己的问题或者叫交代犯罪事实。还有一种是办案机关掌握他的问题比较少,他交代的问题很多。比如说一个人有5万块钱的问题,或者是贪污了,或者是受贿了。办案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找他谈话,他承认5万以外更多的问题,甚至是50万或者100万的问题。如果他不讲,我们制度只能办他5万的问题,因为办案人员不知道他其他的问题,我们没有这个线索。因为我们不能诬陷怀疑任何一个人,所以不可能靠主观能力挖出来。
他自己讲5万以外的50万问题,那是10倍。如果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这是不合理的。不合理在两方面:一方面就是表现我们没有加以区别。第二,不管你有多少问题,只要我掌握一点,你主动交代了其余,我通通不考虑在量刑上从轻,你有5万的问题,你讲了55万,我还是判这些刑,我掌握了你55万的问题,你承认了55万,那还是判这些刑。刑事上看就不太合理,特别是它的引导作用很不好,无形中告诉那些有问题的人,你有问题不要讲,讲了没有用,所谓坦白没有用,坦白不坦白一个样。所以我们的坦白从宽政策就是要促使人们去坦白,告诉你,你坦白了就能从宽。按照这个理由,我们的法律上把坦白没有写进去,是一个缺陷。
坦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和自首比起来,因为自首有种种形式,不能说自首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就一定大于或者优于坦白对犯罪人量刑的影响。所以法律上有这样一个缺陷,我们要解决它,司法解释的功能有一个就是要弥补法律上的缺陷。
大家看到,司法解释有好几种,质疑性解释、限制性解释、扩张性解释,我们可以视为刚才说的这一条算是对刑事法律上的扩张性解释,这样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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