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行政诉讼中,起诉依法不能予以支持,但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却很合理,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此时法院应该怎么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各级法院对此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切实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与帮助”。
据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振清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2004年至2008年的5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492件。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很多案件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民事权益,如涉及拆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北京市高院行政庭庭长辛尚民告诉记者,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诉讼法律地位尽管是平等的,但实际上还是一方比较强大,一方比较弱势,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
记者注意到,意见着重强调了对行政相对人各项权利的保护,除了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外,还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释明和引导责任。根据意见的规定,对诉讼能力较弱的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涉及其重大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建议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行政相对人是盲、聋、哑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法院经行政相对人同意,还可以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对于因残疾、年老体弱等身体原因不方便到法院开庭的当事人,法院将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到行政相对人居住地进行审理。
除此之外,根据意见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但又切实存在实际困难需要解决的案件,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对此,辛尚民解释说,审判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依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确实存在实际的问题需要解决,有正当的合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就案办案,必须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与帮助,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据了解,意见共18条,目前已经下发北京全市各级法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