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实际中难平等 为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受尊重的行政官司
北京高院出举措 五类人员“告官”法院不收钱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实习生石月炜)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提起的“民告官”案件,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北京法院将不再收取诉讼费用。
今天上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辛尚民介绍,行政诉讼俗称是民告官,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诉讼法律地位尽管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则是不平等的,一方比较强势,一方比较弱势。
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如果法院在诉讼中简单地平等对待,不作一些必要的司法帮助,那么形式上的平等是难以保证法律要求的真正平等的。
为了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快捷、受尊重”的行政官司,真正解决行政相对人存在的实际问题,北京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已于2009年3月9日讨论通过,并下发全市各级法院执行。
其中,《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依法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意见》还加强了对行政案件的审结期限的管理。
与行政相对人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法院要优先、及时安排开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快审快结。
一审法院如果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内不能审结,二审行政案件如果在2个月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说明情况,并报高级法院审批。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行政案件,各院应在移交期限内,及时将案卷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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