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出现。为对法官“随心所欲”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制,广东省高级法院于近日颁行了一份《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试图以此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
(昨日《羊城晚报》)
中国是个制定法国家,不承认判例,也不允许“法官造法”。加之司法不公、司法不廉还时有发生,对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制度约束成了各地法院的现实选择———虽然也可能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法官的职业是裁判,而不是“自由裁判”。若“法官裁判”成了“法官自由裁判”而又不受约束,在这样的“绝对自由”之下,寻租腐败也就难以避免。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路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变为一种受限的权力,一种既体现了法官的心证又能体现出法律正义的权力。
对“意见”的关键词作一个简单的统计,可以发现,这份规范性文件中有两个“可以”,六个“不得”,六个“应当”。其中两个“可以”也都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内容上看,“意见”的确是“限制法官权力”的。比如“意见”第13条,“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一明确要求,既不逾越现行法律规定,又击中了当下裁判文书普遍不说理的“命门”。同时,强调在裁判文书中给出“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又能广开监督之门,方便民众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内制约与体外监督的结合,才是遏制司法专横的有效利器。
当然,“意见”仅仅是一份内部规程,它本身既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因而其效力并不能依赖法律强制来保证实施。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非“领导与被领导”的法律定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广东高院这一“意见”不可能在“强制执行”上有所突破。或许这就是为什么“意见”中并没有对违反“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何加以处罚这方面的内容。如何完善罚则,确保“意见”能够准确、有效实施,并实现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制度目标,还有待努力。而要求“审理民商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应当报批”,也有承认并加剧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倾向。如何在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与规范法官自由裁判权之间达成一种制度的平衡,“意见”同样还有完善的空间。(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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