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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及黑砖窑撤职官员复出 问责制面临异化危险


  CCTV《新闻1+1》2009年3月25日播出《问责“官员问责制”》,以下为完成台本:

  黑砖窑撤职官员复出,瓮安撤职官员也复出,复职原因语焉不详,复职形式多样却不清晰。面对公众质疑,问题官员复出,该怎样让程序公开透明?问责风暴愈演愈烈,公众叫好之后又心存疑虑,各地出台领导问责办法,标准不统一,面对地方法规的差异,又该有怎样统一明细的法律依据?《新闻1+1》为您解析。

  演播室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在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县委书记,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被发现,人家早在去年就已经复出了。

  另外一件事,就是黑砖窑事件中被撤职的副县长最近也被曝光说,人家早就另有任用了。那么面对这样的消息,媒体当然又是一痛口诛笔伐,虽然说这已经早就成了一种惯例。但人们的考虑是,到底是公众的情绪过于敏感,以至做出了过激的反应,还是说有关部门实在是太爱财了,还是说问责制本身就是需要有完善的地方,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听听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王锡锌(特邀观察员):

  问责官员复出,本身应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人非圣贤,熟能无过。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他一个复出的机会,这体现了制度的理性,但我们现在需要问的问题是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种复出就有点像“躲猫猫”,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么问责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问责。

  主持人:

  那我们就通过几个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来看看各方面对此问题的争议。

  (播放短片)

  解说:

  本周以来,接连两则问题官员再次复出的消息,成了各大媒体报道和关注的焦点。

  今天《中青报》等媒体发表评论指出,带病官员在事件后迅速违规复出的情况屡屡出现,充分说明了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相关部门对于那些违规决策的官员责任追究不够。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关于官员问责制度的讨论也随之热烈起来,媒体也在总结和反思着官员免职、复职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

  在舆论看来,2003年非典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而2008年被有的媒体称之为“官员问责年”,从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因为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灾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出现,全国各地20余名官员失去原有职务。而进入10月,又有数名地方官员相继落马的报道,重新刺激了公众刚刚冷却下来的神经。

  尽管问责风暴在去年可以说是持续发力,但还是有专家站出来泼了冷水,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问责体系还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的问题。

  而当这两天又有官员复出的消息进入我们视线的时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制度的思考。有媒体指出,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就在前两天,广州市刚刚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媒体报道,从4月1日起就将实施的这个办法,将对官员过失问责进行科学规范,在广州市的这份办法中,问责的方式一共有八条,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内容。

  当我们拿来重庆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问责的方式重庆有七条,成都有六条,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的办法显得更加细致。进一步比较我们发现,问责方式中,最重的方式,广州的描述为免职或建议免职,成都也是如此,而重庆的却是劝其引咎辞职,这种不同显示出各个地方在法律规定上还缺乏统一性。

  另外,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广州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在重庆和成都的暂行办法中,我们没有找到相关内容。

  针对各个地方对于官员免职和复职的规定,《文汇报》的评论指出,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相互之间内容不统一,而且还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另外,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也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由此看来,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利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如今,面对现实生活中一个个真实发生的事例,相关部门如何回答百姓的质疑,又该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在官员的免职、复职问题上,我们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

  主持人:

  王教授,咱们先说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我们今天说到的问责制,这问责制当初在设计它的时候,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谁而问责,是为了老百姓问责,还是为了官员整个的这个吏治而问责?

  王锡锌:

  应该说这样一种问责制,本身在设计的时候,当然应该是为了体现我们官员的职业伦理,那就是官员如果犯错了,必须要承担责任,所以肯定是为民而问责。

  但是这一制度在设计和操作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走样,走样情形就是我们看到问责所承担的这种责往往是一些最低的一些责任形式,比如说诫勉谈话、责令道歉,一些引咎辞职等等这些情形,这种情况如果说不能够与相应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衔接起来,有可能原来是为民问责的机制,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可能是保护官员的一种机制,这就可能出现制度变异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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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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