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冤案”10名办案人员被究责
检方立案侦查涉案民警
本报郑州3月25日电 记者邓红阳 1月8日、1月12日,本报对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1995年11月21日晚,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老河乡邮电所发生8300元现金被盗案。12月14日,泌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泌阳县老河乡邮电所职工邹书军和老河乡农机站职工袁海强刑拘。12月28日,县检察院对二人批捕。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二审刑事裁定。
邹书军、袁海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二人不断提出申诉。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2002年12月,此案证据发生根本性变化,该案的真正作案人被漯河市郾城区和焦作市修武县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供认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老河乡邮电所83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2008年8月,驻马店市中院将此案发回泌阳县法院重审。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根据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驻马店市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对相关的办案人员作出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泌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任国、承办人曹绍煊,泌阳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董保玲、李清华,承办人乔占亭、杨德清,泌阳县法院原刑庭庭长、审判长袁长生、主审人汪运德,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原刑二庭庭长、审判长远国明、主审人蔡子云等10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检察机关对泌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龚新亭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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