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亚东新疆测绘局、旅游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旅游宣传品必须使用标准地图画法示意图的通知》。通知对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编制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旅游宣传品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新疆测绘局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的标准地图示意图可作为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在编制旅游宣传品时下载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编印地图(地图册)在社会上销售。
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标准地图资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供”的字样,并在适当位置标注“地图审图号”。如对地图内容进行修改或新增加地理要素、标注单位驻地及名称注记等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测绘局或其委托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审核。
对未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旅行社、旅游营销公司擅自编制、展示、登载、散发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旅游宣传品,新疆测绘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或处罚。
新疆旅游局将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散发使用编印附有“问题地图”旅游宣传品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行社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不予通过资质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