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3月26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林劲标“以往的运行模式是执行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带来了不少弊病,广东法院系统将一举改变这种旧模式。今后,执行案件当事人如果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将不再由执行部门自审自查,而是统一由法院的审判部门负责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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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东法院系统目前开始推行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将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从执行部门剥离,统一交由审判部门负责,执行部门只能执行审判部门的裁决结果。据悉,广东的这一举措是全国法院系统的首次试水。
“执行法官的职责就是按照生效裁判执行,旧有的执行权运行模式中,赋予执行法官实体裁判权,执行法官既是执行官又是裁判官。”该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对记者介绍,这种由执行部门包办实体审查权的模式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造成一些当事人常为此投诉、上访,而由于缺乏制约监督,也可能造成执行权的滥用,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据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刘年夫介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东高院目前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正式推行将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裁决权交由审判部门行使的改革。
此举将有效解决以往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自审自执、执审不分”问题,同时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
据了解,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将执行程序中的有关实体裁决事项从执行部门分出来,交由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主要有两项改革:一项是把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全部交由民事审判部门审查;另一项是把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作出区分,属于程序性审查为主的简单案件,留在执行部门,把需要做较为复杂的审查工作的,涉及实体审查的案件交由民事审判部门审查。
而为了避免因不同部门审查可能带来办案环节多、效率受影响的问题,广东高院的文件规定此类案件审查的时间控制在40天之内。为保障裁决公正,文件规定: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广东法院系统的此项改革非常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执分离是科学设置执行权的趋势:执行就是对判决的执行,执行法官本质上是没有对实体事项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把实体审查裁决权放在执行部门很容易导致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抗辩、申请调查、提供证据甚至复议上诉的权利,从而造成当事人不服裁决引发新的矛盾。而由审判部门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双方陈述、辩论,使得有关证据采信过程更为严谨,由此作出裁决则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