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离职自谋职业者仍可申请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 许才芳 黄欣达 谢丹) 昨日福州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福州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布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
每年增加1%,最高为8%
据悉,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执行年薪制的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缴费。
按规定参保但无参保单位,现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其所在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之月起支付。
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本人补缴当月的工资总额;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补缴2004年6月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4年7月-2004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5%;从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为8%。
单位缴费的如超退休年龄
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男职工需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方可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缴费的需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预审。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的,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则需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代理机构申请报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从办理核发手续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逾期办理减员手续
养老保险费不予退回
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停止缴费,逾期办理减员手续的,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将不予退回。《补充通知》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的养老保险手续问题进行细化。
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变动工作到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全民带集体),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都可以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如参保人员改为参加市机关社保中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费总额计算方式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180(缴费年限累计余数少于或等于6个月的按0.5年计算、大于或等于7个月的按1年计算);退休时月补贴标准为:补贴费总额÷180。上述月补贴费按月随同养老金一并发放。
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自谋职业
还可继续申请参保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辞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可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机关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费。
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职务(岗位)级别以原所在单位任命(聘任)的为准,今后不再变动,并从辞职或解除人事关系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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