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陈辉楠
昨天,“中国上海”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称,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
《办法》规定,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如果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本人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而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在举证责任方面,《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而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复查机关复查信访事项时,可以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信访人对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明原办理不当或错误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复查机关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