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凝)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今起着手解决今年4月1日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因收养的事实不同,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按三个产生时段区别对待,市民在解决该问题过程中,可到当地公安、司法、计生、民政部门咨询,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今后,市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违法私自收养者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1992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施行所产生的私自收养问题,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产生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因当事人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当事人凭《抚养事实公证书》和相关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落户申请,公安部门审查属实的,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办理落户手续,须单独立户。
对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前产生的私自收养问题,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按照《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先入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后,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有关办法,到弃婴(儿)发现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据悉,《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大量弃婴(儿)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进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但也有些市民出于爱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捡拾弃婴或自行收养或送给他人收养,这种私自收养子女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因未依法建立抚养或收养关系,导致这些弃婴(儿)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呼吁,广大市民应依法登记和收养弃婴(儿),避免再次发生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