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解读
执行法官一人包揽一个案件的执行全过程,一直饱受社会质疑。今后,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模式在广东将有所改变。
广东法院系统日前在全国率先推行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将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从执行部门剥离,统一交由审判部门负责,执行部门只能执行审判部门的裁决结果。
为了进一步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的具体情况,记者今天采访了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请他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规定》两项改革措施的出台背景及进行详细解读。
执行法官不能越位裁判 “这就好比去医院看病,医生经过一番"望闻问切"后开一个处方送给药剂师。而药剂师发现处方上的药没货或者漏开一味药,按理应退回医生重开处方,而不能按自己的想法直接抓药。”
陈华杰用“医院看病”妙喻审判和执行的关系:“如果药剂师直接抓药的话,估计病人是万万不敢吃的。这里的医生就好比是审判法官,而药剂师则是执行法官,处方好比是判决书。药剂师不能越权开处方,而执行法官同样不能"越位"裁判。”
陈华杰指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由负责执行的法官或者在执行部门另外指定其他执行法官直接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立即实施强制措施。这样做的结果是,案外人一旦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那么就意味着他没当被告就直接当了被执行人,同时意味着其原本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了。
对于这种旧有模式的弊端,陈华杰坦言:“执行人员在审查这类问题时,确实容易忽视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诉辩对抗机会,审查结果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革除“审执交叉”弊病 为了破解这种“审执交叉”问题带来的弊病,自去年6月开始,广东高院就召集了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业务部门的资深法官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研究论证。通过调研发现,“审执不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问题;二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问题。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东高院于近期制定了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前已下发到全省法院开始正式实施。
陈华杰表示,把执行程序中涉及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争议的审查工作,从执行部门分出来,交由审判部门按照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利于确保审查结论更加客观、公平。
两个规定确保审执分离 陈华杰告诉记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可以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立案庭审查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在规定期限内移送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审查。审判部门审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将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案件的程序和方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辩对抗机会,并以此查明事实证据,作出相应裁决。
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规定》则规定: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向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对申请作出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分别移送执行局或审判庭审查。
改革不会影响执行效率 对于记者“两项改革的实施会不会影响执行效率?”的担心,陈华杰显得胸有成竹:“一项新的执行工作制度的建立,既要考虑效率,也要考虑公正的问题。两项改革是以保障执行公正、公平为目的的,但我们在制度设计中,非常注意保障执行效率的问题。比如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制度中,对不涉及实体内容审查的案件规定仍由执行部门负责,因此,不会对执行效率产生不良影响。”
而对于在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期间,法院能否对案外人财产采取控制执行措施?陈华杰表示,在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期间,因为案外人尚未被确定为被执行人,这一阶段本来不宜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执行工作的规律是,如果在审查期间不对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那么等作出裁定后,就丧失了执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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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3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