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并原则通过《2009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64亿元分配建议的报告》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
3月30日下午,贵州省省长林树森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9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64亿元分配建议的报告》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今年中央代发行的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中分配我省64亿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我省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我省各地各有关方面扎实工作、努力争取的结果。根据中央确定的重点投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64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将集中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和病险水库治理、高速公路建设等涉及全省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规范资金预算管理,强化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会议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我省于1991年和1994年相继颁布实施了《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我省城市、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国家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原《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作了重大调整。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和我省加力提速推进城市化的迫切需要,很有必要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主体经济交往的纽带,规范的合同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9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合同法》,使我国合同行为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省在施行《合同法》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合同订立、履行、管理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合同欺诈、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一些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制定《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会议决定,《2009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64亿元分配建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报批;《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和《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刘超凡) (来源:贵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