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院“打架” 判决完全相反
一起因股权信托引发的1.62亿元财产权属纠纷,经陕西商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强制执行;而对于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高院先后要求商洛法院撤销裁定、追回执行款,其间上海第一中院又对同一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强制执行频频受阻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631万多股“中孚实业”(600595)股权归般诺公司所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4年4月,易融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由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中融公司交付1.03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委托其从河南豫联能源公司受让该公司持有的3250万股“中孚实业”股票,信托期限为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8日。2004年7月28日,受托人中融公司与豫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约定股份,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信息披露,明确易融公司为中融公司所持股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2005年4月13日,经中融公司介绍,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易融公司将《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转让给般诺公司,转让价格确定为1.03亿元人民币;般诺公司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后,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的法律资格不变。
上述合同签订后,般诺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1.03亿元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至今仍未向易融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布公告。而此次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中孚实业14.21%的股权,双方却未进行信息披露和发布公告。
2007年3月,易融公司因为给陕西必康制药公司与西安交通银行之间的5000多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陕西省高院裁定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依法冻结了易融公司实际持有的“中孚实业”400万股限售流通股,并进行了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了必康公司欠西安交通银行的债务及相关费用。2007年8月,般诺公司就涉案股票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陕西省高院在听证审查证据后,认为涉案信托受益权并未发生转移,般诺公司无权对“中孚实业”股权主张权利,裁定驳回了般诺公司的异议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认为陕西省高院所执行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并以“明传电报”的形式要求撤销裁定。陕西省高院遂将原裁定予以撤销。
2007年8月,易融公司又由于为陕西必康制药公司与陕西商洛信用社之间的1.43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被陕西商洛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冻结了易融公司拥有的中孚实业股票,对其中的250万股予以变卖,扣除佣金、费用后共计1.62亿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执行给商洛信用社。
般诺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商洛中院在举行听证后做出裁定,驳回了般诺公司的异议。同样,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认为陕西商洛中院所执行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商洛中院遂撤销了原裁定。
其后,商洛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公示资料,信托受益人为易融公司而非般诺公司,且商洛中院执行时,《资金信托合同》已到期终止,商洛中院的执行没有错误。因此,商洛中院对先前的生效裁定予以恢复。
2008年2月18日,般诺公司与中融公司将易融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般诺公司拥有争议信托财产的受益权。2008年12月1日,上海第一中院判决1631万多股“中孚实业”股权归般诺公司所有。
恶意串通诈骗信托财产?
易融公司称,除《受益权转让协议》外,般诺公司提交法院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即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提前终止申请书》、《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中孚实业(600595)股权投资信托清算报告》及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7日的《中孚实业(600595)股权信托合同》均为伪证,在4月26、27日并不存在。
对此,易融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08)沪闵证经字第4221号《公证书》显示,2007年5月9日,中融公司员工汪浩以电子邮件向易融公司发送了署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提前终止申请书》和《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载明“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07年4月2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签署”。据易融公司称,这两份文件是汪浩于5月10日拿打印好的文本到易融公司盖的章,在2007年4月26日并不存在。因此,在2007年4月26日信托关系并未终止,也并未清算,般诺公司无权以尚未清算的信托财产重新设立新的股权信托,所以新的《股权信托合同》是般诺公司与中融公司串通伪造的。
而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清算报告》内容中记载的却是“本信托于2007年4月27日提前终止”。易融公司称该《清算报告》也是般诺公司和中融公司事后伪造的,在2007年10月陕西省高院听证时,中融公司尚不能出具该报告。
对于般诺公司和中融公司的起诉,易融公司主张,般诺公司与中融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般诺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若产生任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或类似争议事项,受托人中融公司应当完全按照委托人易融公司的指示处理争议。因此易融公司主张,中融公司违反了受托人义务,与般诺公司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对此,易融公司还提交了一份银行付款凭证,该凭证显示,中融公司进行诉讼的180万元律师代理费是由般诺公司直接支付的。而中融公司和般诺公司则认为,由于受益权已经转移,信托受益人为般诺公司,所以中融公司与般诺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以及由般诺公司支付中融公司的律师费是合法的。
至于般诺公司的主体资格,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般诺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成立,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5年5月增资到5000万元。但工商登记档案中还存有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3月30日止,般诺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0万元,实际到位0万元。2007年4月28日,般诺公司因虚假增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许霜霞、曹蔚如才于2007年5月24日补缴了200万元注册资本。
另外,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的一起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刘某以代办验资业务为名,为557家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般诺公司即为其中的一家。
此外,般诺公司2004-2006年的年检资料显示,自公司成立以来,除与易融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外,未发生过任何其他经营活动。对此,易融公司认为,般诺公司就是一家“皮包公司”,在骗取工商登记后只进行了一项“业务”,就是通过与中融公司恶意串通,非法抛售属于易融公司持有的中孚实业股票,诈骗并侵吞了易融公司价值10多亿元的信托财产,而除了没有实际履行的《受益权转让合同》外,般诺公司提交法院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文件均是伪造的,公安机关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法学专家:此案涉及刑事犯罪
此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在不久前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界知名专家,就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受益权转让、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及般诺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中孚实业14.21%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案信托受益权转让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在各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程序、没有进行法定信息披露、且般诺公司未支付1.03亿元受益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资金信托合同》于2007年7月28日到期后,信托财产归属人仍为易融公司。
此外,专家认为,般诺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其中,许霜霞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设立般诺公司及虚假增资行为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已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商报记者前往商洛采访后得知,商洛市委、市人大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商洛中院汇报,并邀请金融、证券方面的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认为陕西省高院未能坚持公正执法的原则,盲目执行上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口头指示,轻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致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洛中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商洛中院执行的是易融公司的财产,而非案外人般诺公司的财产,商洛中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是正确的。
另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商洛农村信用联社实际上指商洛市山阳县、商南县、丹凤县、镇安县、柞水县等五县信用社,这些县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在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后,五县信用社多次联名向陕西省委、省政府和商洛市委、市人大等部门紧急呼吁:该判决如执行将使信用社1.6亿元集体财产面临风险,极有可能引发当地储户的挤兑风波,影响商洛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