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新规定还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叫停“天价滞纳金”
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新规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明示”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
新规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规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救助危难等交通违法信息可消除
新规定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交警执法更重“教育”
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新规明确了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