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4月1日电记者韩萍针对原有评查工作不深入、不透彻、未触及案件深层次质量问题的实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查找制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因素,修改完善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操作规范》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操作规范》对案件评查范围、案件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合法与否等评查项目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为先导,实行案件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旨在加强对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保证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明确规定,案件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各业务庭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抽调不同业务庭室的法官参与案件评查,形成法官之间共同参与评查、相互点评的互动评查机制。同时,扩大评查范围,将各业务庭审理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二审判决、裁定案件均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进行综合、全程的监督和管理,以体现诉讼的完整性。同时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各业务庭,使各业务庭对案件质量问题有初步认识,分析案件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整改,减少失误,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从而达到纠防结合的管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