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尚待完善 本报记者 赵文明 本报通讯员 刘舟舟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局在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避免违法行政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侵害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我国仍然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构建不科学等不足之处。”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力成对记者说,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陶力成说,比如一些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置之不理,在行政程序中不申请、不参加听证、不提出抗辩理由、不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不同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容易摆脱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制约,审查往往比较宽松。
一旦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而裁定准予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又确实未能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现行法律对此鲜有规定。”陶力成说。
陶力成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宁乡县法院是通过执行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但这要依靠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公正心和为民心,毕竟不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设计和要求。
“如何避免行政机关消极执法,将大量的行政执法矛盾转入司法,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陶力成说。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有的行政机关认为,法院执行力度大、方法多、成效好,比起自己执行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许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往往不采取任何措施,待行政行为生效、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到,就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也造成了许多基层法院排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局面。
陶力成说,有一部分行政执法是必须追求效率的,但司法所追求的是公平公正,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遍完备的程序下来,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这与行政程序中所追求的效率是不符的。
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土地管理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这类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大多是在违法动工建房时即已发现,并实施了责令停工等行政管理行为。但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听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只能待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时违法建筑可能已经建成了。
本报长沙4月2日电